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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用好民法典 让舆论监督报道经得起检验

    2020-08-19 13:10:00  来源:  编辑:记协网编辑

    《民法典》施行后,舆论监督报道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。一方面,舆论监督将会受到法律保护,广大新闻工作者能够排除顾虑,充分用好手中的监督报道权;另一方面,舆论监督也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,确保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。

  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

    这一规定可以说为舆论监督报道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保障,让广大新闻工作者能够排除顾虑,充分用好手中的监督报道权,保障了舆论监督权的有效实施。

    与此同时,为了防止舆论监督权被滥用,及时制止侵害行为,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,避免影响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、影响力,对因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《民法典》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、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。

   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,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、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,侵害其名誉权的,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。

    从《民法典》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,舆论监督一方面受法律保护,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。只有依法开展的舆论监督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,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,才能保护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    因此,媒体在做舆论监督的时候,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,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权利,要注意保护监督对象的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。尤其是在网络信息时代,记者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时效性就牺牲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,一定要进行必要的核实以保证内容来源的可信度,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调查,避免发生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。

    特别是对于突发事件的舆论监督要更加审慎。注意新闻语言的准确、客观、平实,避免使用带有歧视性的语句,更不能使用带有丑化、辱骂等侮辱性语言。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,注意报道分寸。既要敢于善于开展舆论监督,比如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、热点事件等;也要慎之又慎,在扎实调查的基础上,把重要关键的信息都核实到位,不道听途说,不先入为主,不偏听偏信,使报道经得起检验。